[案情简介]
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到,二死一伤。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本案焦点]
纪某的上述各行为在刑法上罪与非罪的分歧。
[律师点评]
(1)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7000余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最低年龄是14岁,纪某在未满14岁时实施的盗窃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2)纪某在14岁生日当天持刀抢劫行人提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纪某偷开汽车,因疏于驾驶而导致撞死撞伤他人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符合盗窃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其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上述两个犯罪不属于刑罚明确规定的已满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的范围之内,因此对纪某不作为犯罪处理。
(4)纪某偷车卖车属于盗窃行为,两万元构成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盗窃罪也不属于刑罚明确规定的已满14周岁承担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的范围之内,因此对纪某不作为犯罪处理。
(5)对于纪某上述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结果】
检察院听取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作出如下决定:对纪某做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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