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芝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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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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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发布者:朱芝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劳动纠纷 |214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6日,67岁的农民工陈先生经介绍,到海口市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入职后,公司没有与陈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陈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27日,陈先生为放行进出公司的车辆,在开公司大门时,不慎摔倒受伤。2013年6月8日,公司强行辞退陈先生。陈先生向公司提出了应支付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主张,双方经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6月20日,陈先生向海口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对该主张进行裁决。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主体不适格为由,向陈先生下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之后,陈先生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陈先生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陈先生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元。

【律师评析】

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本案至关重要。如果本案是劳动关系,劳动者有关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主张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是劳务关系,劳动者有关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主张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劳动关系双方还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无需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劳务关系双方可以不签书面劳务合同。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十分相近,实践中两者很容易混淆。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依约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主要包括承揽、承包、运输、行纪、委托、居间等。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劳动者除了受一般民法保护外,还受劳动法律的特别保护。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三个要素。主要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法院确认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以上法律均没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对此做了更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司法解释未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决定性条件。

由此可见,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而并非是“退休年龄”。因此,用人单位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要按照劳动关系进行管理,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朱芝伟,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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