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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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院判决来看——交通肇事发生后你如何去做

发布者:樊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564人看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安刑初字第00292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2014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樊峥民,系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樊峥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陕AJ278V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9KM+926M处,适逢被害人侯某某由南向北横过公路,陕AJ278V号车将侯某某碰撞,致侯某某受伤,侯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侯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吕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侯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审理中还查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护伤者,在当月9日被害人因医治无效死亡后,即主动到交警部门归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侯某某的亲属以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0元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李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被害人侯某某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安葬记录,当事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观察不周,以致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所犯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救护伤者,在被害人死亡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可认定为自首;其又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黄 一

审 判 员  孟选民

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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