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陕西华裕物资有限公司自2013年5月开始陆续为被告陕西中恒粮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供应钢材。交易过程中,被告陆续支付了大部分货款,尚有货款人民币35111.73元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未付。
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仔细审核了原告的相关证据资料,被告拖欠货款属实,但除了双方合同有被告公司盖章以外,其他单据均仅有公司员工签名。本律师在全面分析证据资料后,建议原告找向被告对账并经被告加盖公章确认后再行提起诉讼。后原告按照本律师建议,收集完相关对账资料后,遂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自知欠款无正当理由,继续进行诉讼程序对其没有任何好处,于是多次与原告沟通,希望尽快解决此事。
案情结果:
最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共计36500元人民币,法院出具调解书,现已生效,被告也按约定履行协议书义务。被告所欠货款在短期内得以顺利追回。
樊峥民律师意见:
企业之间的货款纠纷,一般需要提供合同、采购订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还款记录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需要原告提供原件予以核查,无法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传真件的法律效力也常常存在争议。因此在诉讼前,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对有证据缺陷的材料应当及时进行补正,不可冒然起诉,起诉后想对证据进行补正的难度就十分大了。
在这类拖欠货款的诉讼中,原告方还可以适时的对被告的财产提起保全申请,具体包括冻结对方银行存款和查封、扣押对方公司机器设备和其他等值财产。一旦对方银行存款被冻结后,不但无法开具正常发票收款,同时在银行征信系统中也会有记录,进而影响其公司信誉,法院对其经营场所查封及贴封条也会影响对方公司的经营形象。所以如果做了诉讼保全后,一般能极大的提高案件效率,及时为当事人解决诉累。
判决文书:
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4720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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