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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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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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法官是如何认定感情破裂的

发布者:樊峥民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536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08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于200916日登记结婚,2011年婚生女吴某某出生。婚后原告以家庭为重放弃了在异地工作九年的单位,回西安重新发展。从2012年开始,被告因为家庭琐事频繁要求离婚,并提出很多苛刻条件。原告为了孩子能够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一再忍让妥协,但换来的是对方变本加厉的无理取闹,原告深感无力,遂提起离婚诉讼,争取女儿抚养权,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共同分担。

【代理意见】:

原告方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草率结婚,婚后原告一直在外地工作,二人聚少离多,被告也曾经多次提出离婚,可见二人感情已经出现严重裂痕;由被告不会照顾孩子,孩子一直由原告父母抚养,原告父母系退休职工,身体硬朗能够很好的抚养小孩,因此孩子应由原告抚养;原告方列明共同财产请求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

被告方称,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及理由】: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吴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未能支持。

【樊峥民律师意见】:

在离婚诉讼中,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不属于法定离婚条件而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判离的可能性比较小,尽管如此起诉离婚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六个月后,在双方关系还是无法改善的情况下,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这时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

【判决文书】:

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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