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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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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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辩护词

发布者:樊峥民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900人看过

案件描述

刑 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之妻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为维护被告人杨某的合法权利,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要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而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自始至终都没有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是一再的劝架,阻止事态恶化。这在杨某2012年7月16日的讯问笔录“他们三个和我弟撕扯,我赶紧跑跟前,有什么事,不要打架”、2012年8月10日询问笔录中P2“我是在劝架、拉架”、P3“其中一个人拿撬轮胎的撬杠迎面向我弟的头正中打了一下,我就赶紧去挡那个人的撬杠,阻止他打第二下,我弟的头上在留着血,然后就跑的不见了,我也抓着撬杠,边对那三人说“有什么事,好好说,不要再打了””、“我和另一人就去扶被打人,我还向另一个追我弟的人喊,快回来救人”、“我就把拉煤车开进停车场”、“我在停车场住了一晚”,“我连对方三个人一指头都没动过,只是劝架”从整个事发经过来看,杨某是在发现双方产生争执后,尽力劝架、拉架。而且事中杨某也并未参与其中,没有对任何人采取违法侵害手段,而是在阻止事态进一步严重。在事后杨某也是尽力救人,在双方离开后杨某也并未离开,而是将车开到停车场并在停车场住了一晚。这一系列行为都可以看出杨某并没有参与到双方的争斗中,而是以劝架的身份出现的。而且在P14杨某贵2012年8月15日的询问笔录里“问:你哥有没有参与打架?答:没有的”P17杨某贵2012年8月23日的询问笔录“我哥就出来了,我和他两撕扯在一起,我哥说不要打架,有什么事,并上前劝他两”、“问:你哥杨某参与打架了没有?答:没有,他只是劝阻他们两打我”;上述两人的讯问笔录的供述前后几次没有丝毫出入,真实可靠的还原了整个事情的经过。而且在P442012年7月17日边志强的询问笔录中对上述事实也得到了印证。

而且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本案中杨某对于闫某的受伤不存在丝毫故意。并且该案中杨某和杨某贵之间并不存在共同犯罪一说。

二、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杨某贵主动要求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其近亲属已代表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被害人亦同意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予谅解。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杨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虽然本案被告人家庭十分困难,但其家属还是竭尽全力从经济上补偿被害人,这足以看出被告人杨某及其家人的诚意。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份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恳请合议庭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本案的导火索系被害人强行要求挪车,并且首先动手打人,而且依仗人多势众,不亦不饶,在被告人杨某的一再劝阻下,却更加变本加厉,拿钢管打杨某贵头部致使颅内出血,才致使纠纷不断升级,杨某贵也是在受害者咄咄逼人,并且被下狠手情况下,情急之下才做的反击。因被害人等人对案发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受害者闫某的受伤与本案被告人杨某并无任何因果关系,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从整个案卷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杨某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的案发原因与被告人杨某没有关系,其只是在知情后尽其所能劝阻双方,平息事态。甚至案发后,也是急于救人。这足以说明杨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是想妥善解决,劝和的。其客观上不存在故意侵犯他人合法人身权益的行为。而且对于事态的发展也是完全不受他掌控的。因此,恳请合议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被告人杨某事后能够积极与办案民警联系,坦白所有事实,且陈述的的事实前后一致,对于案件的侦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态度较好,恳请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具备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因此,恳请贵院对杨某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是辩护人就本案提出的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樊峥民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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