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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发布者:曾涛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362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法 2003 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绞人民法院 , 解放军军事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2002 4 4 日 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2002 9 1 日 起施行 . 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 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 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 , 诉到法院的 , 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军疗赔偿纠纷 , 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

   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 , 依法进行再审的 , 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二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 , 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 , 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三条例施行后 , 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 , 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 , 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医疗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

                                                 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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