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某某等人与某某人民医院医疗事故鉴定案
陈述书
患者家属李某某(作为逝者李某某的近亲,以下简称“患方”)就某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院方”)医疗事故鉴定一案,现提交以下陈述意见,恳请各位医学专家充分审阅并采纳:
一、基本诊疗过程
X年XX月29日X,患者李xxx(以下简称“患者”)因胸闷气促于XXX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就诊,院方以“主动脉瓣狭窄”为由收入院。入院体检显示神志清醒、精神尚可、自主体位;专科检查示双肺呼吸音清,无干湿啰音,心率103次/分,律齐,主动脉瓣听诊区闻及IV级收缩期隆隆样杂音,余瓣膜无病理性杂音,双下肢无显著水肿。3月4日,院方实施单导管冠状动脉造影术,结论为冠脉无临床意义狭窄,属右冠优势型。
3月5日08:20,院方进行主动脉瓣和升主动脉置换、冠脉移植术。手术交接单显示患者于14:50离室;14:58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示患者全麻未醒,气管插管并气囊辅助通气。术后血清检测心肌肌钙蛋白及N-端脑利钠肽前体异常升高。3月8日专科会诊考虑1.2型心肌梗死?病例资料显示3月5日14:50至3月9日患者处于昏迷状态。出院诊断包括心源性休克、缺氧缺血性脑病、多器官衰竭。家属因医疗费用高昂且无抢救必要放弃治疗,患者于3月9日在家中离世。
二、院方治疗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
1、院方未尽手术风险告知义务。本案手术风险告知书无患者或家属签字。患者主要病症为主动脉瓣狭窄,升主动脉瘤为继发改变,除外科换瓣外,介入换瓣方案未在同意书中告知。
2、术前讨论流于形式:未诊断升主动脉扩张或分析其原因,未评估升主动脉置换必要性及患者耐受性。主动脉瓣置换术本可改善升主动脉血压,实施升主动脉置换属过度医疗。术前讨论未涉及升主动脉置换和冠脉移植计划、可行性、细节或术后预防措施,亦未告知替代治疗方案(如保守治疗优缺点或其他手术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需说明病情、医疗措施、风险及替代方案,并获明确同意;未尽义务致损害,医疗机构应担责),院方应承担过错责任。
3、本次为IV级手术,无多学科协作诊疗(MDT)会诊记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四级手术需术前多学科讨论,本案未见院方组织讨论,违反规定。
4、手术操作不当:记录简略,左右冠脉搭桥细节缺失,仅述冠脉开口无狭窄,搭桥后灌注液畅通性及复跳后冠脉充盈情况未载,属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术中未行心电图或描述心电波形,未能及时评估冠脉供血。
5、病情观察不足:术后心电图提示急性心肌梗死,但心内科会诊仅提及ST段下移,或有意淡化右冠闭塞事实,或严重误诊。
6、术后处置不力:心电图示急性下壁心肌梗死,提示右冠梗塞(右冠耐受性优于左冠),院方未查明病因(如右冠口位置异常、打折、吻合口狭窄或血栓),未积极开胸手术纠正血流受阻,仅植入ECMO,属对症不对因。
7、未请外援:术后出现疑难并发症,院方消极应对,未邀请外部专家(如湘雅二医院心胸外科)指导,病历无体现。
患者离室后持续昏迷,院方未及时促醒,未查明昏迷原因或邀请脑外科会诊,致脑部长期缺血缺氧。家属认为离室时已昏迷,术中即出现脑缺血缺氧直至脑梗死,显示院方未尽诊疗义务。
三、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关联
综上分析,患者入院时神志清醒、精神可、自主体位;术后昏迷直至死亡。院方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手术失误,对心肌梗死及脑缺血缺氧处置消极,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患者家属认为本案构成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致
XXXXXXXXX
陈述人:曾律师
年 月
曾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