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中天XX)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新宇XX)、原审被告启东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墙板安装班组工程结算表》是否为中天XX、新宇XX的结算凭证尚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88元,本院予以退还。
张邦永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