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邦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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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启东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邦永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中天XX)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新宇XX)、原审被告启东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墙板安装班组工程结算表》是否为中天XX、新宇XX的结算凭证尚需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88元,本院予以退还。
张邦永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2005年开始在东莞从事律师工作。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东莞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3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