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人问我,有个同学未经同意将他的照片用软件处理后制成表情包并在群里转发,这种行为算侵权吗?
表情包相信大多数年轻人都十分熟悉,也都或多或少的在各种聊天群里用过,近两年来更是盛行于各大社交软件,很多人都甚至养成了“斗图”的习惯。
表情包本质上属于一种流行文化。依托于社交和网络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交流方式也出现了相应的改变,由最早的文字沟通到开始使用一些简单的符号、emoji表情、表情包,逐步演变为日益多元化的表情文化,使用一些自制的、流行元素图片来进行沟通。这类图片以搞笑居多,且构图夸张,通过收藏和分享此类图片,人们可以获得趣味,同时展现自己的藏图,可以得到人们认可,实现心理上的满足。
律师简评:表情包是社交网络发展的产物,其因极具想象空间且充满趣味性深受广大网民的喜爱,但稍有不慎可能对他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将他人照片用软件处理后制成表情包在群内进行转发的行为,没有经过他人允许,制作者即已构成侵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如:造成被侵权人人精神失常的;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的;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被侵权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被侵权人的隐私,导致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等。
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