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小王进入昆山某公司担任保安队长,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在入职时签订协议,员工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将应当缴纳的社保部分计入个人薪资。2016年8月小王与公司有争议,向昆山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离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小王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昆山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应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没有权利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小王与公司有协议在先,且小王在调查函中签字要求公司不予缴纳社保,小王是自愿不缴纳社保,公司没有主观过错,现小王以此为由再行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也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情形的规定。
提醒注意: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将社保费直接支付劳动者,此时就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再苛责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公平公正,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本案没有支持小王的诉请,不排除劳动监察机关用过行政程序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法官在此提醒所有用工单位应当坚持依法用工,避免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得不偿失。
本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