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永飞|时间:2020年06月28日|1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通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管辖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06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XX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上诉人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宏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8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宏强公司上诉称,1.本案系XX公司起诉我司要求给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XX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XX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XX,依照法律,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合同约定,“协商不成,通过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当以接收货币一方,即XX公司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XX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以上规定,XX公司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宏强公司另主张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中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合同,无法判断双方是否约定管辖以及约定的具体内容,故XX公司向被告宏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综上,宏强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沙 楠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