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科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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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第十五条理解

发布者:宋科伸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4619人看过

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借贷的处理】: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主旨】:本文针对的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的处理。

【条文理解】: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基础法律关系是性质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系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此时的案件显然非民间借贷案件,而是买卖、合伙、承揽或者其他纠纷。为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人民法院均应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对案件进行审理。简单说,如果名为民间借贷,实际上是其他的法律关系,就按照其他的法律关系审理而不会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律师建议】:如果实体上不属于民间借贷,法院会依据查明的事实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权利。风险提示:如果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虽然不会对实体进行判决,但是有可能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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