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
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条文宗旨】: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起诉条件的规定
【条文理解】:主要是把握起诉条件和起诉证据。
第一、关于债权凭证的形式,除了最直接的书证以外可以根据证据相关规定的规定确定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1、当事人陈述;2、视听资料;3、电子数据;4、证人证言。
第二、根据相关法律精神法院在立案受理过程中遵循的是形式审查,所以民间借贷可以依据上述证据进行起诉。
【律师建议】:因为民间借贷一般情况下是亲戚、朋友、同学之间进行小额的资金流转,很难签订相应的债权凭证,导致后续要债难,所以发生纠纷之前可以咨询律师如何保留证据,在发生纠纷之后如何取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