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接受XX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一审阶段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已按借据约定履行出借义务,被告依法应承担按期还款责任。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原告已按借据约定履行出借义务,被告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年利率24%,季度付息。同时约定了要求借款人承担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二、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当中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是年利率24%,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是有效的,因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为止。
三、被告严重违约,未能按照借据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是3个月,2018年10月2日到期,但是被告未能如约履行,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据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充分考虑!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