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溶律师

  • 执业资质:1530820**********

  • 执业机构:云南义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共场所摔伤获得赔偿

发布者:自开溶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3日|分类:人身损害 |5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

2012年6月10日0时许,云南省普洱市肖某某与朋友杨某某、罗某某从思茅中心商务区往振兴大道方向行走,当走到中心商务区与振兴大道交叉口处的人行道时,有一个充气广告彩虹门横跨通道的两侧,当肖某某从彩虹门旁边路过时,突然被一条绳子绊倒,随即感到右肩部剧烈疼痛。同行的杨某某和罗某某一看,绊倒肖某某的是用于固定广告彩虹门的一条细绳。肖某某随即被同行的杨某某和罗某某送到普洱市人民医院,并向派出所报警。经检查,肖某某被摔致右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头皮血肿。在住院及康复治疗近六个月后,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伤为九级伤残。

派出所民警于当晚经过现场勘查,发现广告彩虹门是普洱市某公司为做广告宣传而委托某广告公司搭建的,绊倒肖某某的绳子是某广告公司搭建彩虹门时的固定绳,且在周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2013年5月,肖某某向自开溶律师咨询,并委托自开溶律师代理诉讼。

判决结果:

自开溶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开庭审理,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和某广告公司赔偿肖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9万余元。

法律依据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某公司和某广告公司作为广告彩虹门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肖某某被绊倒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