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前一天,普洱市思茅区禁毒大队获悉湖南省某市的李某某与他人在昆明交接了50000元毒资,并将于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当天在昆明市官渡区新螺丝湾进行毒品交易。6月26日下午16时40分许,李某某在新螺丝湾停车场接到6000多克毒品后,被禁毒民警当场抓获。后李某某的家属委托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自开溶律师为李某某辩护。
【判决结果】
自开溶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案件中的几个疑点为突破口,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最终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李某某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后,李某某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现判决已生效。因本案恰好是在国际禁毒日发案,有“顶风作案”之嫌,会影响司法机关处理轻重,因此,本案判决已是理想的结果。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辩护律师:自开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