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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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公司法拆迁安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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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须公开,履行义务莫敷衍

发布者:王文婷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2日|分类:拆迁安置 |602人看过

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当违法征收发生时,被征收人往往因对征收活动的进展一无所知而维权困难。


安徽省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称为破解征地信息公开不到位的问题,安徽省将全面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按照要求,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公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用地和省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具体包括征地范围(按行政区划具体到村)、征地面积、项目名称(仅限单独选址征地审批)、批复文号、批准时间等信息。其中,国务院批准的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省政府转发的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省级政府批准的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在用地批复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工作。与此同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适时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等相关信息。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批准与申报情况发生变化情况等信息,应当在省级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公开平台和门户网站公开;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信息,应当在有关信息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所在地的村、组公开(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开),同时在信息公开平台及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此外,安徽省还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大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律师王文婷认为,现实中,我们遇见征地不公开情况不胜枚举,更有甚者张贴公告后拍照留寸证据,随即又立刻取下,瞒天过海无所不用其极! 法院审理此等案件不能仅仅以一张照片判定职责机关已经依法履行公示职责,建议公示栏上安装个摄像头,按期全程监控公式公告持续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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