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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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公司法拆迁安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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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违约, 除连带责任还有违约责任!

发布者:王文婷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582人看过

               保证人违约—— 除连带责任还有违约责任!

(一)问题提出: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是否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如果向债权人承担了违约责任,能否就已经向债权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部分向债务人追偿?
(二)举例释法: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时约定了利息计算办法。丙为甲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约定甲若至期不能还款,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时间为1个月,自贷款人向担保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逾期不能履行,则由担保人另行向贷款人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后甲逾期不能还款,乙向担保人丙发出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担保人丙在1个月内未能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乙将甲、丙诉至法院,除要求甲给付借款本息,丙承担连带保证之外,另要求丙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
(三)分析:

1、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国家不宜进行过多的干涉。只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其效力。违约责任是属于财产责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权利义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担保人如果严格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收到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后的1个月内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则就不会再另行承担违约责任。丙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通过向债务人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对于保证合同中的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确实是合同双方在自由协商的情形下的选择,可以视为“另有约定”的情形。所以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在担保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人丙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向借款人甲追偿违约金的条款,那么保证人丙无法向债务人甲追偿。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可以追偿的规定,所以保证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不能向主债务人追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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