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被指控贩卖毒品64.84g,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6日,宁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2016年7月11日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宁某某贩卖毒品罪,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某贩卖毒品合计64.84g,并系毒品再犯、累犯,应予以从重处罚判处15年有期徒刑。何丽琴律师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2016年10月9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1081刑初1176号刑事判决,判决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评析:
何丽琴接受委托后,查阅案卷后,发现指控宁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指控共贩毒64.84g的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之间也相互矛盾,存在诸多漏洞,不能互相印证。法院综合考虑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1081刑初1176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宜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宜丰县。2006年7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7月25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1月6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0月21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何丽琴,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3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宁某某至温岭市城西街道水立方休闲酒店大厅厕所内,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王某1贩卖一小包毒品后,被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用于交易的毒品一包。同年3月20日,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在温岭市旺潮宾馆317号被告人宁某某住宿的房间内,查获藏匿的一包毒品。经鉴定,从王某1处扣押的净重0.76克、和在旺潮宾馆317房间内查获的净重64.08克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
本院认为,……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代书 记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