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丽琴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8日 8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4)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皖、谢占理、罗明龙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罗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皖、谢占理、罗明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皖、谢占理、罗明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案犯黄治超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韦某、姜某、周某、王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通话详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皖、谢占理、罗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1次,计人民币300元,并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皖、谢占理、罗明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皖、谢占理、罗明龙的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周皖、谢占理、罗明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审理认为,各辩护人所辩意见属实,其辩称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明龙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罗明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要求对被告人罗明龙减轻处罚。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明龙在共同犯罪中被人纠集后又纠集他人参与殴打和劫财,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罗明龙是从犯的辩称,与事实不符,其辩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占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罗明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周皖的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