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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团结书与遗嘱公证之对决

发布者:俞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348人看过

不少老人很关心遗产怎么给才能摆得平,为此会在生前召集子女立下“家庭团结书”,而近年来“遗嘱公证”的出现,不少老人反复立遗嘱的情况又非常普遍,由于没有很好的了解“家庭团结书”与“遗嘱公证”的效力,有时会出现老人离事后不仅不会避免矛盾,还会带来更多的家庭纠纷的现象。

案情简介

家住闵行的陈老伯和张老太有陈松、陈涛和陈石3个儿子。早年,老夫妻在闵行共同租赁使用公有住房304室一套。由于兄弟3人对父母的房子均存有继承之心,父母担心日后生变,故在2006年7月,父母趁健在之时,召集3子共同签订了《家庭团结书》。决定书约定:房屋如出卖,一半房款归二子陈涛,另一半归长子陈松和3子陈石两人所有。2008 年4月,母亲张老太去世。2010年8月,陈老伯也因病去世。正当陈松和陈石欲持《安定团结决定书》与陈涛商量遗产、即304室的继承问题,孰料陈涛却拿出了父亲陈老伯写下的一份遗嘱,并要求按遗嘱所约全部占有304室。陈松、陈石当然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涛所持遗嘱无效,并由陈松和陈石享有304 室房屋的一半权利。

原来,陈老伯于2009年3月出资买下这套304室房屋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9年5月,陈老伯前往闵行区公证处立下遗嘱一份,遗嘱载明:我拥有坐落于闵行的304室室房屋一套的产权【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闵字(2009)第016***号】。现决定,我故世后,上述房屋产权由次子陈涛继承。

法院认为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他遗嘱。虽然2006年签订的《安定团结决定书》带有一定的遗嘱性质,但因2009年5月陈老伯所作公证遗嘱后而失效。因304室在张老太生前系公有住房,张老太去世后,该房屋租赁权由其他租赁人陈老伯个人享有。后陈老伯买下产权后的权利应归陈老伯个人所有,因此,陈老伯以此权利订立公证遗嘱并无不当,应确认其法律效力。同时,公证机关制作公证遗嘱之程序合法,故陈松和陈石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1.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需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立遗嘱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凭证,诸如房产证、存款单等。租赁房屋、立遗嘱人生后取得的财产立遗嘱人一般不能在遗嘱中处分。

2.遗嘱有多种形式,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形式。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老人在立遗嘱后,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3.及时立遗嘱。立遗嘱人必须意思自愿、思维清楚等。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4.慎重确立受益人。老年人在立遗嘱时要避免受子女的影响,根据自己的意愿合理确定受益人。虽然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可以撤销、变更或者重新订立,但是过多的变更遗嘱会使家庭矛盾激化,不便于今后受益人接受财产。因此老年人立遗嘱时切忌一时冲动,要充分衡量财产分配上的利弊,慎重确立受益人,避免朝令夕改,影响家庭和谐。

5.遗嘱生效后,遗嘱受益人应及时办理接受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手续。遗嘱一般不能作为财产过户登记的凭证,还需经有关部门诸如公证机构或者法院基于该遗嘱出具的相关文书才可办理过户登记事宜。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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