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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引发"探亲假"话题

发布者:高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243人看过

“常回家看看”引发"探亲假"话题

2012年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而用人单位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其实,早在1981年,国务院曾出台《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其中规定: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该假期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

然而,32年过去了,“探亲假”在实施中却遭遇尴尬。多数人不知道,即使有人知道也不敢请、不愿请。单位里“一个萝卜一个坑”,请假那么长时间,岗位不保。而且现在工资、奖金、升职都和绩效考核挂钩,休“探亲假”将直接影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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