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萃律师

  • 执业资质:1210220**********

  • 执业机构: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者:高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625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适用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操作指引(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满六个月的”,是指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八个月;

第二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如劳动者工作三个月;

第三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三年零九个月;

第四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如二年零四个月。

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对上述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经济补偿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如工作时间三年零九个月,支付经济补偿为四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二年零四个月的,支付经济补偿为二个半月工资。

【操作指引】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正好是六个月,经济补偿该按半个月还是一个月计算?我国法律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数。所以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