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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女婿是否有继承权

发布者:高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823人看过

 

丧偶儿媳、女婿是否有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条规定明确了丧偶儿媳、女婿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那么怎样才算“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具体而言是指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把老人日常生活料理的井井有条,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然而该条的规定已有一定的滞后性,不适用当前的实际情况。

现在老人生活条件较之立法时已有明显改善,物质生活有一定的保障,完全可以自给自足。现实中,在老人可以完全自给自足的情况下,即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坚持长期探望、照顾老人,也不能认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的程度。那么,这种情况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有继承权呢?

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酌情分配给丧偶儿媳、丧偶女婿部分遗产,体现了我国民法所贯彻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享有继承权,不意味着其行为在法律上遭到了否定。事实上,相对于物质生活上的照顾,对老年人精神层面的关怀更为重要。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能够坚持探望、关怀老人,让老人得到精神上的慰藉,是为社会所需要,并支持、提倡的。因此,这类情况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虽不享有继承权,但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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