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甘某某驾驶摩托车某处路口,遇被害人梁某某骑自车在路口横穿马路。摩托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甘一兴报警,后到医院治疗,逃离佛山。2009年9月29日,交警部门认定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1年9月17日,甘某某自动投案,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被告人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险,梁某某家属向公安部门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约387121元。
在接到当事人委托后,本律师即联系相关部门复印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并和被告人家属共同联系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最后被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确认被告人先前已支付医疗费17600元;在被害人家属签协议并出具谅解书时支付45000元;余款35000元在被告人恢复人身自由后三年内按月付清,被害人家属不再追究被告人其他赔偿责任。作为被告人辩护人,本律师针对案情提出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情节轻微,被害人自己有较大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了受害人家属谅解为由,请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均接受判决结果,未提出上诉或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