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张某某的委托的,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人了解相关事实,参加了庭审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性质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款书”本身虽然不是借款合同,但是原被告双方在代偿事实后确认出借人、借款人身份、借款金额、时间及用途,体现出了原告借款和被告需要向原告还款事实,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姚某某间的借款及还款合意。如为被告姚某某所言代还款作为婚嫁彩礼、没有借款和还款合意的话,该文书即不会出现借款人、还款人这样对双方主体的表述,也不会以“欠款书”作为标题。
二、本案诉争款项全部为被告姚某某婚前个人债务,与被告苏某某无关。
其一,欠款书之首姚某某已明确确认三家银行信用卡欠款系婚前欠下。
其二,从被告姚某某提交的证据可见,其所欠民生银行的欠款在2014年8月16日即刚结婚4天后为15179.03元,至9月16日为14452.19元,至10月16日为15271.84元,在原告代偿后的11月16日查询为0,对比前后数字说明,婚后欠款基本没有发生增加,且被告姚某某确认的婚前民生银行欠款14272.04元小于8月16日欠款金额15179.03元,说明该笔是婚前债务客观属实。同理,原告在8月16日向光大银行代偿的信用卡欠款18420.9元发生在刚结婚四天后,双方未办婚礼酒席,不可能婚后几天内发生如此重大开支,不可能属于婚后债务。
其三,被告姚某某与苏某某的生效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确认双方无婚姻共同债务,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且在该案中苏某某向被告姚某某支付经济补偿款6500元,本案中不应当再考虑婚姻共同债务的分担问题。
三、原告对苏某某放弃追索债务,不应产生对姚某某免除相关责任的法律后果。
原告作为苏某某的母亲,不同于不知情的债权人。原告在儿子刚结婚为被告姚某某代偿债务时就已确认债务是姚某某的婚前个人债务,并获姚某某书面确认,苏某某与姚某某离婚、调解书确认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原告也知情。这些事实足以让原告确认姚某某个人债务与苏某某无关。因此对苏某某请求权的放弃不应产生对姚某某责任免除的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对被告姚某某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姚某某在庭上一时说借款人不是本人签名,一时说被迫签名,自相矛盾。原告为当时作为儿媳的被告代偿信用卡,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赠与的意识表示,否则也不可能让其签属书面的欠款书。被告姚某某主张的以欠款书方式交付彩礼不符合生活习惯和情理。请审判长考虑以上事实,尽快作出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原告张某某的代理人
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曼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