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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案辩护词

发布者:王曼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4987人看过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人捷顺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污染环境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张XX,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就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予以考虑。

    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在污染环境罪一案中,被告人仅受雇请的司机,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在第一次参与犯罪即被抓获,社会危险性不大;且如实交待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

1、从犯罪情节及所起作用来讲,被告人张XX只是自20153月受雇于徐XX等人担任司机,按月收取固定工资,且自20156月份即因涉嫌本案被羁押,参与犯罪时间不长;且本案被告人收购重油和酚水进行商业处理牟取利益,未直接倾倒至自然环境,造成污染严重后果。

2、从对犯罪认识及动机来看,张XX只是为有打一份工获取劳动报酬,开大货车获取每月4500元的工资收入,没有不劳而获或非法获利而鋋而走险的心态,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而被牵涉犯罪。

3、从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来讲,被告人张XX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数次供述稳定一致,认罪态度好,其供述的涉案情况等细节内容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供述或证词完全一致

4、被告人张XX在本案案发前,其无违法犯罪纪录,之前没有前科,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被告人张XX是因为没有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偶然触犯法律,其已认识自己的错误。

  另外,被告人张XX已被羁押近6个月,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痛改前非。综上所述,请法院考虑以上情况,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曼

20151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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