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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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这样做太吓人~,被拆迁户一定要注意!

发布者:曾金峰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1日|分类:拆迁安置 |652人看过


征地拆迁是好政策,但好政策如果不善实施的话就会“变味”,导致出现“病变”,创为律师建议大家面临征收的时候一定要对自己的征收过程做一个自身的“体检”。

今天创为律师就帮助大家验证自己的征地拆迁是否合法,判断选择合法有效的维权方式:

体检依据:法律支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病变一

1、自己的房子做不了主,和拆迁方意见不一致被否决只能“乖乖听话”。

2、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勒令被征收人接受自己的条件必须拆迁,否则恶意将“大家的仇恨”引燃在其身上,导致其他签了字的被征收人组团“攻击”。

创为律师: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受侵犯。

在法律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强制剥夺公民房屋财产的政府行为应当推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应当经过规划、价格评估、拆迁通知、法院裁决、强制执行等程序。未经过这些程序的强制拆迁都属于非法。

病变二

1、农村房屋土地征收,仅仅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就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

2、未经规划、审批、价格评估、测量等法定程序就强制拆迁。

3、没有合法审批文件就开始征收,一边征收一边办理审批文件。

创为律师:什么是违法拆迁?

各地出台一些拆迁政策也许是善意的,但有些的确违法,我们要学会分辨。

首先来看第一条,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如果要对其进行征收,必须要经过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同意,但有些征收征求意见仅仅是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听取村代表的意见,而不是村民大会,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随之便会产生相应的违法瑕疵。

第二条、第三条则是针对合法程序进行的强化,任何拆迁方都不能直接跳过规划、审批、价格评估、测量等法定程序而直接进行拆迁,否则就属于违法强拆。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以上几种情况,但即使遇到了也不用慌乱,根据自己在征地拆迁了解的基础上展开维权攻势,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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