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文娟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30日 5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2月25日,赵先生驾驶鲁Q951V9号小型轿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52KM+200M处,与前方贾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贾先生及其车上人员孙女士受伤,车辆部分损害。交警大队认定赵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贾先生次要责任,孙女士无责任。赵先生驾驶的标的车在某某保险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原告贾先生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0000元,原告孙女士要求赔偿损失共计8349.09元。
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成功调解。我作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真审核了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认真分析,扣除不合法不合理部分,最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孙女士医疗费4144.2元、伙食费180元、营养费180元、护理费356.34、误工费1781.7元、交通费1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6700元整,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赔偿原告贾先生医疗费8492.48元、伙食费288元、营养费480元、护理费1187.8元、误工费4157.3元、交通费12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4700元。
本调解结果各方都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