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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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分拣工岗位猝死,能认定工伤吗?

发布者:王双圣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487人看过


浙江宁波中通快递分拣中心,一位60岁的分拣工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宁波人社局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中通方面称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额外给丧葬费和人道主义费用。家属并未接受此方案,表示希望按照工亡流程处理。那么该分拣工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有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人身损害或死亡可视为工伤或工亡。就老人的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工作场所上猝死的,然后经抢救48小时无效死亡,所以老人是属于法定的认定工伤情形。但是老人的年龄是60岁,这个60岁是一个比较争议的点,就是法定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以上,因此要认定是否构成工伤还需要先一步认定老人是否与快递有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此事件中如果要认定工亡,应看分拣工和用人单位之间是怎么招聘来的、有没有固定的休假日、工资发放是不是有连续性、和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管理关系、有没有相应的人身依附性,然后才可以认定是否为工亡。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那么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所以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无法对用工单位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60岁老人猝死在工作岗位上,让人深感悲凉之余,也会产生深重的忧虑。当下,超龄工作似乎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60岁以上的超龄劳动者,往往因为就业很难,缺乏法律知识,签订用工合同时缺少话语权,更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就需要各个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协同发力,推动建立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体系。他们的合同要怎么签,工伤保险要怎么买,休息休假权如何保障,劳动报酬要如何支付等等,用更加完善的制度来保护老年人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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