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红霞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3日 1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诉讼记录
上诉人徐X因与被上诉人扬州锦昊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8)苏1002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5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