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XX。
被告:大连XX开发有限公司
接受原告委托,作为原告方代理人。
【案件简介】2013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大连市XX区XX街XX号X单元X号的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人民币1632240元,并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6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同时亦约定了如逾期交房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为此,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协商解决,均未果。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17191.96元。
【案件分析】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已经综合验收合格,且未在承诺日2014年6月1日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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