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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合理吗

作者:邓鑫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4次举报


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合理吗


符合条件的情况可以索要。索要的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构成侵害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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