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鑫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2日 1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鑫,四川烨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52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原告代被告购买手机、衣服共计15200元,被告承诺于退保款到账次日还清,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还款,系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5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称双方是赠与关系,欠条是胁迫所签,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以认可,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欠1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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