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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退伙款项被拖欠,熊何巧妙协助当事人追款

发布者: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2016年06月23日897人看过举报

【案    号】(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53号

【委 人】何*清(原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成功追回借款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何瑞华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2日原告何*清与被告杜*签订《合伙协议书》,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何*清投入资金20万元人民币到被告经营的转子压轴厂(地址:里水大冲工业右二排),以入股份获红利来经营生产。何*清在合同到期时如退出股份,杜*应返还原告投入的资金人民币20万元,以及应得的分红收入,杜*保证合同到期时一次性付清给何*清。期间,何*清发现杜*并无依约把20万元资金投入到转子压铸厂的经营生产中,而是私自把20万元投资到海南省海口市建沙场。

合同期满后,双方无法就再共同经营达成一致,杜*一直未依约返还何*清的投入资金20万元人民币以及一年的分红12万元人民币。经何*清多次催收,杜*于2014年10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分三次向何*清还清32万元,如到期未还,按每天600元人民币支付何*清违约金。至今,杜*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以上款项。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如下

被告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清归还借款319483.5元;被告人杜*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清支付319483.5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主办律师在深入研究本案案情后发现虽然我方有杜*签署的确认拖欠当事人32万元的借条,但当事人仅仅有199483.5元的交付凭证,主办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并庭后补充相关情况说明,提交相关证据,获得法院支持,最后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法院判决杜*向何*清归还319483.5元及四倍利息的良好办案效果。

三、代理意见

(一)当事人有证明被告杜*于2014年10月1日书面确认向当事人借到款项320000元的凭证,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被告承诺分三次还清借款本金,若逾期未归还则按日向当事人支付600元违约金,违约责任由被告承担。

(二)当事人有与被告银行转账来往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12日、2013年9月13日向被告转账支付30000元、169483.50元借款。

四、争议焦点

1、借款本金是320000元还是319483.5元;

2、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五、律师点评: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人对合同方面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薄弱,很多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随意签订约定不明确或对自己不利的格式合同。对方实施了违约行为是又无几时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要诉诸法院时,才发现无法证明对方违约、证明自己的损失。因此,律师建议大家在交易的过程中最好能委托律师起草相关合同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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