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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力争获轻判

发布者: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2016年06月23日1157人看过举报

【案   号】(2016)粤0605刑初1413号

【委 人】陈*威、陈*理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轻判结案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钟淑华律师、朱丽珍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55月开始,被告人陈*豪受雇于刘*辉、甘*权等人(另案处理)。租用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村的出租屋,用于存放假冒三星牌注册商标的充电器、耳机等电子设备。被告陈*豪负责存放的假冒三星电子设备的收货、发货工作。20151117日公安当场查获上诉仓库,查获假冒的三星耳机65000个,充电器7300个并抓获被告人陈*豪。经鉴定,耳机、充电器价值共4558400元,情节严重。201645日,南海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

法定量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陈*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被告人已经被逮捕,此时已经错过了取保候审的黄金37天,此时我们仍然没有放弃,申请了取保候审,虽然结果如我们的意料是不予批准取保候审,但是公安机关根据取保候审申请书上的意见,在侦查终结阶段出具了同案犯的归案情况证明,对我们以后的辩护起到了作用。当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我所律师亦清楚,该案件涉案标的有4558400元之多,申请取保更加是不可能的,为了对接下来的辩护做好准备,我们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被公诉机关予以采纳,在提起公诉时以数额较大进行起诉,逆转了案件的整个局势。在公诉阶段,我们根据之前两个阶段做好的铺垫准备,从涉案金额、减轻处罚情形等进行充分辩护,最终辩护已经得到采纳。

三、代理意见

(一)被告犯罪行为未遂

本案涉案金额796000元,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尚未销售,被告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情节不严重,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小,可作从轻判处。

(二)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是起次要作用。

被告陈*豪是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判处。

四、争议焦点

1、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销售金额是多少。

2、被告人是否是主犯。

五、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根据法律的规定,涉案金额在25万元以上起刑点是三年。但是通过律师辩护,制定良好的策略,是可以起到很好的辩护效果的。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每个节点上的黄金时间把控,每一份法律文书的适时提交,能起到与办案部门沟通、并做到引导案件走向的良好作用,否则将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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