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 号】(2021)粤0605刑初1848号
【委 托 人】林*(被告人)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取保、缓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被告人林*在佛山市南海区某肉联厂注册了“k***”编号用于采购和屠宰生猪。罗**(已判刑)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收取“急宰费”或好处费50元至300元不等,帮助在上述肉联厂采购和屠宰生猪的猪肉档主,屠宰死因不明的生猪并进行出厂配送。同年9月12日,罗**在收取林*150元好处费后,帮助林*将采购后死因不明的一头生猪上屠宰线屠宰,并配送至经营的位于南海区某市场猪肉档进行销售。2020年3月23日,林*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遂林*委托我所代理此事,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文中均为化名)
法律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林*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27844元。
二、代理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及时会见林*。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虽林*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采取取保候审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此,办案律师在会见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法律意见书,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办案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林*采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办案律师及时向检察院申请阅卷,认真研究案卷材料并与林*核实相关细节后,告知其若积极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量刑时可以减轻处罚。随后,办案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表示林*愿意退赃、退赔。审判阶段,办案律师为林*作缓刑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争取缓刑。林*对此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三、争议焦点
是否适用缓刑
四、律师点评
结合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为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可以从当事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小,犯罪情节等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同时当事人主动自首,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为当事人作从轻或者减轻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