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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一房二卖食恶果,律师举证获赔35万

发布者: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2017年12月06日 4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     号】(2016)粤0605民初14874号
【委 托 人】蔡*广
【审理程序】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调解成功,为我方争取到35万元赔偿金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卞静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4日,蔡*广与被告潘*启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潘*启向蔡*广出售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3*号**花园3*栋*单元**2房及**花园8*区地下室4**4号车位,房屋建筑面积166.17 平方米,总房价为280万元。《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七条第(二) 款约定卖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天内向抵押银行申请还款(若存在逾期供款,卖方应当还清逾期供款)并承担还款的手续费,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但蔡*广在支付定金20万元及中介费3万元后,潘*启基于佛山房价上涨的因素拒不向银行申请还款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恶意违约。蔡*广无奈之下找到熊何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希望被告潘*启能继续履行合同,将合同过户到自己名下。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案后,迅速向潘*启出具律师函,要求潘*启继续履行合同,并固定催告证据。随后立即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查封涉案房屋,避免潘*启转移财产。在等候法院查封的过程中,办案律师发现潘*启将银行贷款提前还清,马上判断潘*启是准备转移财产,于是要求法院立即查封该房产。果然,在法院查封后我方发现,潘*启于2016年9月21日与第三人章*殷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3*号**花园3*栋*单元**2房以260万元出售予第三人章*殷,在查封涉案房产前已悄然进行纳税阶段,只差过户最后一道程序。
      随后,一审两次开庭,办案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一方面要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过户给原告,另一方面通过第三人向被告潘*启施压。果然,潘*启在庭审中开始软化,主动提出和解,愿意赔偿部分损失,但蔡*广本人却不同意,仍希望能够争取涉案房产。办案律师综合分析案情认为此时进行对我方当事人有利无害,于是在经过多次向当事人解析相关法律关系后,终于说服当事人接受赔偿,并通过第三人章*殷向被告施压,最终促成调解,被告潘*启赔偿35万元违约金给我方当事人,取得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三、代理意见
      1、第三人章*殷属于恶意订立合同,且其不具备案外人身份,不是适格原告
      由于法院及时查封了涉案房产,第三人章*殷出于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希望能够解封涉案房产,完成过户。同时章*殷又向法院提出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原审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要求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办案律师提出第三人章*殷在明知原告与被告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仍与潘*启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出售价格为明显不合理低价,属于恶意订立合同,损害原告利益,意图阻碍原告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同时又提出由于章*殷已加入原审诉讼,不具备案外人身份,不是适格原告。

       2、第三人在庭审前已实质占有了涉案房产,继续过户已无可能
      本案履行阶段尚浅,同时蔡*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部分过错,且第三人在庭审前已实质占有了涉案房产,此时要求继续过户已无可能,争取高额赔偿是更优方案。

       3、第三人解封后,被告必然不愿支付高额违约金
      在被告支付完违约金第三天,法院出具执行异议裁定,裁定第三人执行异议成立,解封涉案房产。所幸当事人早早接受了办案律师的建议,及时接受和解,取得违约金,否则第三人解封后,被告肯定不愿意支付高额违约金。
 
四、争议焦点
      1、潘*启是否恶意违约;
      2、潘*启与蔡*广签订的合同是否能继续履行。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房价疯涨的背景下,房主恶意违约,坐地起价的情况屡见不鲜,买受人对此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本案也给现在的房产交易双方都提了个醒:一方面,作为买受人一定要注意固定证据,早发现早起诉,避免出卖人采取一房两卖行动,导致房、款两失;另一方面,也让出卖人明确,如果因为房价上涨等原因而恶意违约,后果也会相当严重。在此,要告诉各位正处于房屋买卖纠纷或潜在纠纷中的当事人,一旦发现情况不对劲,要及早和律师联系,征求律师意见,及早固定证据;当案件已经处于诉讼过程中,也应听从律师的专业意见,及时调整诉讼预期,避免因个人的感情、期望等非理性因素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相信在熊何律师团队专业房地产律师的帮助下,大家都能顺利的完成房屋买卖交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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