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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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词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548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孔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孔某的辩护人。为依法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听取了他的供述和辩解,也查阅了案卷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掌握。现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证据,依据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孔某销售数额达58025元伪劣产品的事实是无异议,但起诉书查明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起诉书中称审查查明:“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孔某明知或应该知道其所销售额农药是伪劣产品,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物流公司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农药18492件,销售金额仅由物流公司代收款就达130万余元。”该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没有证据支持。虽然现有物流公司物流货单信息显示孔某除往江西境内销售农药外,在2018年3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还有往山东、云南、四川等15个省邮寄销售农药,但这些地区并没有相应购买人方面的证据,且销往这些地方的农药是否为伪劣产品无法核实。截止目前,通过江西省公安厅赣公治[2019]号《关于提请对孔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开展集群战役的请示》及《关于对江西新干孔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涉案线索开展协查工作的通知》也没有发现因孔某销售的农药有造成伪劣农药的现实危害,15个省的核查情况也没有任何发现有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也即在本案中,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孔某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应认为58025元。

二、被告人孔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销售给江西新干吴某、江西婺源洪某伪劣农药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销售数额达58025元伪劣产品的事实自愿认罪。同时,被告人孔某之前并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孔某及其家属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销售数额达58025元伪劣产品的事实是无异议,但起诉书查明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没有证据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孔某减轻、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

                                       李小龙律师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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