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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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彭某某故意杀人案为例谈几点辩护经验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664人看过


作为律师,自从踏入刑事辩护领域以来,我们一直在拷问死刑,我们一直在对决生死!我们必须承认死刑是人类的自相残杀,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律师所经历的一个过程就是一个不人道的过程。因此律师在此阶段所承受的压力非常之大,看着当事人求生的眼神难以忘怀。
  
本文以参与的一个故意杀人的真实案例切入,结合多年来办理刑事案件的体会和感悟,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几点辩护经验。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女)通过微信摇一摇相识,后两人在樟树同居,同年7月吴某以两人性格不合为由向彭某某提出分手,并个人搬往南昌居住。吴某在与彭某某同居期间,认识了彭某某的朋友刘某某。2013年8月14日晚,彭某某与刘某某在一起泡脚,当刘某某用微信与他人聊天时,彭某某看到刘某某手机上有吴某的头像,便认为刘、吴在聊天,进而认为吴与其分手受到刘某某的介入所致。次日一早,彭某某赶往南昌找到吴某,双方发生口角,彭某某一气之下拿起客厅里的一把铁锤击打吴某某头部,吴某之母上前阻拦,也被击打头部,多次击打后,二人均死亡。彭某某又赶回樟树,约见刘某某准备将其杀死,刘某某借机逃脱,彭某某追赶不上,未遂。后彭某某自杀未遂,于2013年8月19日在家属陪同下投案自首。2013年8月20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昌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 21日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7日移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5月27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经验浅谈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分则所有罪名唯一法定刑倒序设置的,其首选为死刑,从而向下排列。原因是因为故意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自由的犯罪,它侵犯了社会所保护的至高无上的利益——人的生命。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故意杀害两人,看来必判处死刑无疑。但是是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里便有辩护的余地。因此,如何辩护,至关重要。以下便结合案情,谈几点辩护意见:

(一)合理利用自首情节,为后面辩护工作埋下伏笔

彭某某于2013815日犯罪后一直畏罪潜逃,其家属找到我们律所要求救其一命。在初步听取案情之后,深感机会渺茫,几经拒绝,然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家属言辞恳切,几番恳求,细细推敲并和本所多名刑辩律师多次沟通探讨觉得有辩护之余地,方接受彭某某家属之委托。接受委托之后,首要之事便是嘱托其家属规劝彭某某去自首,后彭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在家属陪同下投案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可见,这样严重的一个刑事案件,自首是多么关键啊!因此,合理利用自首情节,能为后面成功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整个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我们一直在作当事人工作,稳定其情绪,确保自首情节。

(二)充分利用鉴定的时间,为本案争取斡旋的余地

案件发生之初,被害人家属情绪波动大,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怨气极大,一心要彭某某血债血偿,难以平下心来协商赔偿问题。同时,该案致两人死亡并发生在南昌市市内,社会影响比较大,舆论容易误导审判,因此需要充分利用鉴定,争取时间。让时间来抚平被害人家属的创伤,让时间来正确引导舆论。

随着彭某某的投案自首,本案件进入了立案侦查阶段。在这个阶段,根据彭某某家属提供的彭某某幼年时曾患脑膜炎,及彭某某的叔祖父曾有精神病史,及案发前彭某某刚经历过离婚,家庭、事业不顺,及案发前彭某某曾数次自杀未遂的事实,与《精神疾病学致病因素》所列举的部分精神病致病原因都有不同程度的吻合,遂向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但该公安分局未予准许。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次提出司法精神鉴定申请,未获得准许。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527日起诉。在一审阶段,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阅卷发现我们的鉴定申请均未获得许可,在程序上可能存在严重瑕疵,遂决定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此时,时间已过一年有余,被害人家属虽然悲痛,但已然能接受事实,社会舆论也有了正确的引导。因此,在实务中要充分利用各类鉴定的时间,为案件争取时间。

(三)达成谅解的合理时间问题

因本案涉及两被害人的生命,容易对被害人家属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短时间内难以平复这种创伤。过早地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无疑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非常不利,可能被害人家属也难以消除对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的仇恨心理。因此,有必要选择一个合理的达成谅解的时间,有效地消除被害人家属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的之间的矛盾。在本案中除在侦查阶段支付了6万丧葬费,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被害人家属多次请求谈赔偿问题,但我们均予以拒绝。最终我们将达成谅解的时间放在一审期间,并把钱先打到法院,并约定被害人家属必须出具谅解书且与判决结果直接挂钩,避免当事人人财两空。后被害人家属多次到法院替被告人彭某某求情,可见,达成谅解的时间是多么重要!

基于上述几点,辩护人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一是,本案被害人吴某向被告人彭某某单方提出分手及言语不当是诱因,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彭某某并无预谋杀人,而是激情杀人;二是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三是被告人彭某某认罪、有悔罪表现,这一点被害人家属也予以了认可;四是,被告人彭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彭某某家属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能够考虑到双方之间的这种和谐因素,对被告人彭某某从宽处理,给彭某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后来,以上几点辩护观点均得到法院的采信。2014年11月13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彭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四)继续寻求谅解,争取更佳效果

一审判决后,考虑到限制减刑判决对被告人的改造极为不利,我们决定帮助被告人上诉。由于辩护理由均被一审法院采信,如果再用同样的理由去实现上诉目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我们决定二审辩护工作的重点放在寻求被告人家属的进一步谅解上。为此,我们邀请被害人家属去二审法院,在法官面前由被害人家属为被告人再次求情,最终打动了法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限制减刑的判决。

太阳底下或许没有任何东西是绝对邪恶,对于法律工作者(律师)而言,经历一个案子就是对人性一次解剖,让人惋惜、让人深思。每一个死刑案件背后都有一个心酸的故事!作为死刑案件律师必须要有一个强大的心理承受力,作为一个理性的参与者参与刑事诉讼。对待犯罪嫌疑人要用慈悲的心、感恩的心去帮助。即便当事人不得不走向死亡,我们也应通过专业辩护,在公正的审判过程中让冤屈得以昭雪,让罪恶得到反省,让生命的忏悔给世人以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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