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3年10月25日7时30分许,第一被告驾驶员彭某驾驶皖牌照的中型货车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松卫南路路口,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2013年11月11日,上海市公安分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彭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4年5月20日,金山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损伤后的休息、营养、护理的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该所于29日出具鉴定意见:原告肢体交通伤,后遗左下肢缺失(膝关节以上),右下肢功能障碍分别构成五级伤残、十级伤残。损伤后手术治疗休息期210日,营养期120日,(完全)护理期120;今后需终身部分护理依赖;若后期行内固定取出术治疗,酌情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完全护理期30日。
仲裁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认定包括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假肢费、假肢维护费、治疗期间护理费、终身部分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律师代理费。
上述各项费用合计当事人共拿到赔偿款1120926元。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处理中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假肢费、假肢维护费、终身部分护理费的计算问题。
假肢费和假肢维护费的计算要按照假肢安装公司的相关证明及票据为依据来进行计算;正常年龄段假肢的更换年限为20年,超过20年后仍需更换的可再次诉讼。
终身部分护理费则是按照鉴定的结果来确定,鉴定需护理的按照需护理的程度来计算费用,不同的程度计算的比例不同。
假肢费用已成损害赔偿案件的难点,如何更好地处理民事诉讼中有关肇事致残的假肢赔偿费用问题,确实需要一定的实务经验和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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