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3年5月4日17时许,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江镇路远东大桥下西100米处,被告朱某某驾驶上海号牌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停放至此,遇原告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撞,导致原告潘某某受伤。同日,原告被送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接受治疗。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原告潘某某及被告朱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仲裁结果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院在认定损失时,认为原告潘某某符合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条件,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最终原告潘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认定为80376元(农村标准为34802元)。
律师观点分析
在处理该案时,主要是为当事人争取农村按照城镇标准进行理赔,案件中的潘某某一直随父母在上海生活、学习,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潘某某是符合按照上海城镇标准进行理赔的条件的,故帮助原告准备其父母在上海居住生活的相关材料,以及原告在上海生活、学习的证明,从而为当事人争取了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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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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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截肢后,如何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