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利益时,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仅以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而视为没有证据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黄昌言诉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本案要旨: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举证义务,即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供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推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证据和依据而予以撤销。但这只是一般原则规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将直接影响案件第三人的权益,从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行政复议机关则不能简单地仅以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而视为没有证据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案号:(2007)苏行终字第010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2期
2.行政主体逾期作出授益行政行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宜撤销——李党林诉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本案要旨:行政主体逾期作出对相对人授益的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则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不宜简单地以程序违法为由,对该逾期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并责令行政主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案号:(2006)西行终字第50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
3.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并责令其重新答复——魏某等不服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本案要旨:不管从土地征收主体、征收公告发布主体,还是对外承担责任的制定机关,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于土地征收公告的信息公开都负有职责,其所作出的非本机关信息告知属于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其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