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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服务消费合同中,余款不退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2019-03-29
2019年03月29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41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预付式服务消费合同中,余款不退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消费者与经营者预付式消费中,约定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取价款不予退还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在消


预付式服务消费合同中,余款不退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消费者与经营者预付式消费中,约定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取价款不予退还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案号:(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87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1期(总第217期)


【评论】

预付费式消费模式是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营销模式,即由消费者在消费前预先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由经营者就消费者预先支付的款项发放有记载功能的凭证、芯片卡等票证,再由消费者持票证向发行人请求交付一定金额、项目或次数的商品或服务。在预付费式消费模式下,通常消费者预付了一定费用就可在商家享有一定的价格优惠。由于预付式消费系一次付款、分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时延性,因此,在实践中不乏因经营者或消费者各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而引发的各种纠纷。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因消费者单方终止履行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消费者孙宝静与经营者一定得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服务期限、服务内容,且孙宝静已先行全额支付价款,现孙宝静仅因未见效果就单方终止协议履行,在协议存在明确的余款不退条款的前提下,她还能否以未享受服务为由要求返还余款,余款应如何确定,是本案两大争议焦点。

一、本案余款不退条款应属无效格式条款

从本案所涉服务合同的约定来看,余款能否退还其实是明确的,即依据该合同的明确约定,如果孙宝静放弃或不按照一定得公司的安排接受服务,则一定得公司不退回任何费用。然而,这样的余款不退约定并非一定能够约束当事人。

首先本案余款不退条款显然系一定得公司为了重复使用,事先拟定、打印,以备与孙宝静或任何一个服务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时使用,且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并未就该条款再行进行协商。此系消费合同中经常可见的格式条款。对于这种格式条款的效力,应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来判断其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则不对消费者产生法律拘束力。

其次,本案余款不退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相当程度的消费选择权。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于本案而言,消费选择权不仅意味着消费者可以通过事先的各方考察,选择是否在一定得公司接受服务,还意味着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消费过程中,可以自愿、自由选择继续在或者不在、何时在、以何种方式在一定得公司接受美容服务。而本案所涉余款不退条款则几乎限制了上述各种消费者的选择权,即孙宝静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限、方式内且必须接受一定得公司的美容服务,这无疑有强迫交易之嫌。

最后,一定得公司也并未承担与孙宝静放弃之权利相匹配之义务。从合同的约定不难发现,孙宝静的消费选择权被较大程度地剥夺,而一定得公司并未为此承担义务。除了按服务项目原价的八五折计算每次的服务费外,双方签订协议丝毫没有其他任何关于限制或约束一定得公司权利的约定诸如,合同的继续须以达到某种服务效果为前提,或一定得公司在无法达到某种服务效果时应承担某些赔偿或补充责任,或一定得公司在不能提供相应服务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等。可见,除了15%的价款优惠外,孙宝静一次性支付全部10万元价款并较大程度放弃消费选择权并未为其换来其他任何权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应得到法律的肯定。

综上,可以认定本案余款不退条款系明显加重一方责任、排除一方主要权利、未公平分配消费者及经营者权利义务之无效格式条款,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本案应退余款数额如何确定

就本案应予退还的余款如何确定,二审法院首先注意到:本案合同金额10万元系预付款,所有疗程项目以原价八五折从卡内扣除,即孙宝静根据预付总额对分次服务费用享有优惠,且双方约定之服务项目并非连为一体无法分割,而是内容相对独立、可按次独立计费。因此,孙宝静已享有之24次瘦身服务其实是可确定对应的原价。又由于一定得公司给予价款优惠的前提在于全额消费疗程规定的所有服务项目,现因双方已实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故孙宝静已享有的服务在计费上不应按照八五折计算,而应按原价即31800元计算。

其次二审法院还确认,孙宝静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存在过错的。本案合同系其自愿、真实之意思表示,其应当知道合同期限长达6个月,且减肥疗程需要双方之配合,其仅以一个月的服务效果就自行决定不再接受服务,一定得公司针对孙宝静的情况已制订了服务项目且多次积极地联系、沟通,欲继续提供服务,孙宝静均单方面放弃,最终导致服务协议未能继续履行,孙宝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法院综合考量服务协议的履行程度、一定得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孙宝静单方面放弃服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孙宝静应承担2万元违约金。

最终,二审法院确定一定得公司应当返还的余额为合同金额扣除孙宝静已接受服务的原价,再扣除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即应返还之余额为48200元。

三、裁判背后的价值考量:契约精神与消费选择

当今社会,琳琅满目的商品、多姿多彩的服务为人们的生活增添了许多光彩。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旨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新型消费模式,不仅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忠诚度,还有利于经营者快速筹集资金发展自身,提升商品、服务质量。从此种意义上来说,预付式消费理应得到鼓励。而肯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是本案裁判价值讨论的一个前提。

在此前提下,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孙宝静与一定得公司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他们自主选择签订了如上内容的服务消费合同,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自合同成立生效时起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撤销、解除合同。契约必须遵守是契约精神的要求。在此种语境下,即意味着消费选择自由能且仅能在合同签订前讨论,一旦合同生效,双方均应当遵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消费领域的任何合同本身,在主体地位上皆不具有完全的平等性,消费者作为信息相对弱势一方,理应得到权益保护上的必要倾斜。预付式消费模式不仅需要消费者先行支付大额价款且必须一定程度上限制自身的消费选择,那么,从公平的角度而言,经营者就必须为此提供相应的回报,或价款上的,或质量上的。如若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权益在合同约定上出现明显失衡,司法裁判者无疑应当施以救济,实现矫正的正义。

本案中,余款不退条款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分配上明显失衡,二审法院一方面以格式合同相关规定认定其无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以孙宝静单方违约认定消费者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兼顾了对契约精神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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