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在单位工作很不愉快,最近萌生跳槽念头。现在新单位好不容易找好了,但向单位递交辞呈时被拒收。单位的理由是,现在招人困难,等招到人之后,自然会放人,让老马坚持上班。同时警告老马说,若老马自行离职,相关待遇将全部扣除,离职手续也不给办!这下老马懵了,不知道该怎样应付。那么,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
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大家做些介绍。
职工辞职应按规定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由此可见,劳动者辞职,只需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即可,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但现实用工中,由于种种原因,确实会遇到一些单位拒收的情况,此时简单的做法就是通过邮政挂号的方式向用人单位寄送辞职通知书,在信封和邮单上写明所邮寄的物品是“辞职书”,并妥善保存回执,以便在产生争议时使用。
单位必须按时办理退工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如果单位确因人员紧张一时无法调剂的,也应该与你协商,合理定一个退工日期。若不顾法律规定,拒不办理退工,职工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不能因为职工辞职而随意克扣工资报酬。工资是职工劳动所得,单位无权随意克扣。
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用人单位扣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其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在提出辞职之前一定要多问自己几遍是不是一定要离职,因为一旦提交了辞职报告或者说了辞职的想法,立刻被同意的概率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