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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的解读 |

2019-03-05
2019年03月05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320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规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的解读 |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规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为此本所律师将就通知中涉及的主要内容予以解读,对企业后续招聘及用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提示,并给出用工建议,以供大家参考。


一、通知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1)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2)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5)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监管及处罚措施


(1)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


(2)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3、行政、司法、社会组织、公共媒体等多渠道保障力量


(1)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包括:


畅通窗口来访接待、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


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


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2)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包括:


依法受理就业性别歧视起诉;


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


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法律帮助。


(3)其他保障措施,包括:


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切实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


依法及时快速处理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加大反就业性别歧视的宣传引导;


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人民法院等九部门间共同履职尽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施策,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落实。


二、实务建议


通知的出台,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企业在招聘及用工过程中,无论是显性歧视行为或者隐性歧视行为,都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用工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了解掌握国家关于反就业歧视的各项规定,规范招聘、合法用工。除通知外,《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包含保障妇女就业平等权的相关内容,企业应熟知并作为规范用工的准则。同时,我们特别提示用人单位:


1、依法规范招聘行为


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发布招聘计划、招聘信息时,应确保不涉及就业歧视的违法内容。加强招聘面谈的过程管理,除非是法律规定女性禁忌工作岗位或者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不适合从事的岗位,应避免询问女性应聘人员婚育状况。如果招聘岗位是有毒有害岗位,或者有加班、夜班、长期出差等需要,应告知女性应聘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作为拒绝录用的理由。


2、依法规范和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重新审核现行的规章制度。如规章制度中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地方规范不符的内容,应尽快修订。


(2)落实法律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外,部分省市还对于女职工更年期的劳动保护作出了规定。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女性职工的数量、岗位任职、年龄结构等情况,及时做好人力资源配置的相关预案,如女职工三期的工作安排、产假期间替代性人员方案、哺乳时间保障等方面,在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和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秩序两者之间寻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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