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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众体育竞技中致人受伤,是否构成侵权?

2018-12-27
2018年12月27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2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在大众体育竞技中致人受伤,是否构成侵权?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业余非正规体育运动中发生伤害,应根据合理预见、原因力比例等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过失责任比例——上诉人严某等人与被上诉人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在大众体育竞技中致人受伤,是否构成侵权?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业余非正规体育运动中发生伤害,应根据合理预见、原因力比例等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过失责任比例——上诉人严某等人与被上诉人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于体育运动本身的风险因素应有一定认识,如在业余非正规体育比赛中发生过失伤害,加害方应承担过失侵权责任,受害方基于其甘冒风险的行为,本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属于共同过失之情形。至于双方的责任比例,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包括受害人对运动风险的合理预见、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双方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予以确定。

案号:(2014)沪一中少民终字第2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4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


2.体育运动中未违反运动规则但对他人造成伤害,无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的,可基于公平原则予以补偿——贺双电、康惠津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体育运动具有身体对抗性,具有一定的风险,在参与体育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存在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即便对参与体育运动的人造成伤害,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此即体育运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但鉴于事故已经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受伤之间存在关联,行为人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受害人予以一定补偿。

案号:(2017)粤03民终960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7-20


3.行为人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承担过错侵权责任,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王琦与周玉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足球运动作为一种力量、速度及身体对抗性较强的体育项目,身体碰撞在所难免。受害人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显示行为人与自己有身体上的碰撞,但不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故行为人不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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