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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如何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8次举报


用人单位如何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各种风险,包括劳动者在工作中对企业财产、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可能造成损害所产生的风险。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职责,在对劳动者的选用、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岗位安排及业务考核等管理工作中,均处于主导地位,其中也都存在着各种风险,“用人不当”所带来的危害即是其中的一种。上述种种风险,均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将会面临的风险。

劳动者在工作中对企业及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可能承担的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等。在这里,只探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对劳动者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很难摆脱自己的责任,对工伤职工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就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法定无过错责任。可以说,由劳动者对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当于将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稼给劳动者。因此,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共有四条: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中,涉及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共有两条,这两条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中,涉及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共有三个条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服务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又规定了一种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关于确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范围的法律依据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对《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情形下具体的损失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㈡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支付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及损失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一)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三)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重新招用,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五)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七)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过错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劳动者赔偿的损失范围以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为限。


四、对规章制度中有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处理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务中,凡涉及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当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规章制度中有关对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条件的规定,凡不在上述七种情形之内的均缺乏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据此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应支持。损失的范围以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为限,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不应支持。规章制度中关于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据此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亦不应支持。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