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林振富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95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东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全额扣除工资?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21次举报


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能否全额扣除工资?

2015年1月,李某入职某机械设备公司,并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

2016年5月26日,因该机械设备公司未支付李某2016年4月工资,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机械设备公司向其支付工资9800元。

机械设备公司辩称,李某作为公司业务骨干,双方于2016年4月初商定去美国参加展会,李某向公司提交了护照等资料,公司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及购买机票,共支出22000元。但李某因个人原因不去参展,更换人员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机械设备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扣除了李某4月工资以抵扣其所受损失。机械设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展会费用说明及汇款单。



争议焦点


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工资?



处理结果


裁决公司支付2016年4月工资7840(9800-9800×20%)元



案件评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案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放弃去美国参展,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而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相应数额。但用人单位直接扣完李某当月工资9800元,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应予以部分返还。


因此,仲裁委支持劳动者主张的部分劳动报酬。

要点小结


公司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的前提条件是:首先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约定或者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有相应规定;其次员工所犯错误属于重大过失以上情形。


简单来说,公司与员工事前没有约定赔偿办法,公司就无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员工所犯错误轻微,公司也无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