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李某入职某机械设备公司,并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
2016年5月26日,因该机械设备公司未支付李某2016年4月工资,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机械设备公司向其支付工资9800元。
机械设备公司辩称,李某作为公司业务骨干,双方于2016年4月初商定去美国参加展会,李某向公司提交了护照等资料,公司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及购买机票,共支出22000元。但李某因个人原因不去参展,更换人员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机械设备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扣除了李某4月工资以抵扣其所受损失。机械设备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展会费用说明及汇款单。
争议焦点 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全额扣除工资? 处理结果 裁决公司支付2016年4月工资7840(9800-9800×20%)元。 案件评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 本案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放弃去美国参展,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而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相应数额。但用人单位直接扣完李某当月工资9800元,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应予以部分返还。 因此,仲裁委支持劳动者主张的部分劳动报酬。 公司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的前提条件是:首先公司与员工之间存在约定或者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有相应规定;其次员工所犯错误属于重大过失以上情形。 简单来说,公司与员工事前没有约定赔偿办法,公司就无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员工所犯错误轻微,公司也无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